信阳消息(陈家永 高海硕)近日,新县人民法院泗店法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保险公司以车辆未按时年检为抗辩理由而拒绝赔偿。最终,法院通过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08035.98元。
2015年5月27日,汪某驾驶摩托车载着汪某甲沿公路行驶至陈店乡胡子石路段时,与吴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汪某、汪某甲受伤。后汪某甲因伤情严重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系汪某、吴某不安全驾驶造成,2人负同等责任,汪某甲无责任。吴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吴某未及时年检为由而拒绝理赔。
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年检是检验车辆是否为合法安全车辆,是为了防止有故障的车辆上路对公共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威胁。机动车车主须定期到指定地点对车辆进行年检,未按时年检的交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处罚。本次交通事故,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的原因是汪某、吴某不安全驾驶造成的,吴某的车辆未办理年检仅仅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事故的发生与车辆是否年检没有必然联系,保险公司不能免除保险责任,且车辆未年检保险公司不理赔属于免责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就该免责条款进行明确告知,保险公司若未能证明其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则该条款也不产生效力。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