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小李打电话来说,他和小王、小张是相交多年的朋友,两个月前小张用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作抵押向小李借款50万元用来周转生意,并把房产证交给小李保管。小李认为由于彼此是相熟多年的朋友,觉得去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伤朋友“面子”,就只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而后小李和小王在聚会谈及此事才发现小张又以同样的手法向小王借款50万元,小王也基于同样的原因没有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可一套房产怎么会有两个房产证呢?二人经调查后得知原来小李的房产证系伪造,而小王的房产证虽然是真的,但小张瞒着他申请丢失补证后,已然把房产过户,此时小张已失去联系。

那么如果在遇到上述问题应如何处理呢?记者就此咨询了房屋登记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据法规,借贷双方在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后应及时到抵押登记窗口办理抵押登记,也可直接到窗口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像这样公民个人之间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登记部门的办结时限是1个工作日,十分方便快捷。这样做有两点好处:一是可以了解房屋的权属状况保证权利不受损失;二是享有优先受偿权,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权益。

事实上,民间借贷情况较多,通常以房产作抵押,但如果没有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有以下三个弊端:一是现在的制作假证技术较高明,一般老百姓很难辨认房产证的真伪,拿假证抵押借款的人如果跑路了,出借人无法凭证处置借款人的房产;二是即便出借人拿到手的房产证是真的,如果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人还可以到房屋登记部门进行丢失补证,然后将房产进行转让过户;三是借款人如果用同一房产证作抵押向多人借款,并且远远超过房产价值,如果未办理抵押登记,借贷双方的债务关系只能算是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具有所担保房产的优先受偿权,出借人的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记者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注意,在有钱款借给他人时,可先进行档案查询,充分考察借款人的信用。查询房产档案信息是否与所持《房屋所有权证》信息一致,以及房屋有无抵押、查封、冻结等情况;需要将房产作为抵押的,在签订好借款合同后,务必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在取得他项权证后方可将钱款借给对方,以充分保障自己享有合法的抵押权,有效防范借贷风险。(据买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