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董 霞)被法院调解结案并履行完毕的一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再次索要钱财未果,赌气砸毁对方的轿车玻璃窗。8月24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王强(化名)赔偿原告赵力(化名)汽车维修费、交通费共计550元。

原告赵力与被告王强曾于2014年6月发生交通事故,该案已经由罗山县人民法院法官调解结案,并已履行完毕。平时,赵力不在家,每到春节才回来。2015年春节,王强见赵力回家过年,于2015年2月的一天到赵力家里还想再要点钱,赵力没有满足王强的要求。随后,王强将赵力停放在自家门前的汽车玻璃砸破,经鉴定,该“夏利”牌汽车的左侧驾驶室前门玻璃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80元,之后赵力称在修理厂维修共花去450元修理费,另提出交通费200元。

罗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被告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已经由罗山县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并已履行完毕。为此事被告再次向原告索款未果便砸车泄愤,其行为不妥,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原告的损失包括维护费450元、交通费酌定100元,共计550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