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刘俊 王雷)“两年来,为执结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我们几乎穷尽所有执行措施。近日,一张银行流水账单引起了我们的注意,正是它的出现让这起执行案件峰回路转。”昨日,罗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许朝地说。
2011年6月8日20时许,罗某驾驶踏板电动车沿省道339线由西向东行驶,与相对方向王连福驾驶的无号“鑫源”牌两轮摩托车相撞,导致王连福受伤。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王连福先后4次入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2.67万元。因双方始终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王连福遂向罗山县人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判决罗某赔偿王连福各项损失153298.6元。判决生效后,罗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2013年6月18日,王连福向罗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调查发现,罗某有意规避,早已将可供执行的财产转移。为了加大对罗某的震慑力度,该院以拒不申报财产为由,及时协调公安机关,委托其对罗某进行拘留。罗某虽被拘留,但仍抱侥幸心理,拒不执行判决义务。眼看拘留期限即将届满,案件也即将再次陷入困境。
面对此种情况,该院执行人员认识到,只有查找到罗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才是执结此案的唯一突破口。为此,他们又对罗某及其妻子的个人银行账户明细进行重新审查梳理,账户流水显示罗某及其妻子之间有大额资金流动(即汇即取)。在取得罗某规避执行的关键性证据之后,该院立即向公安机关移送了相关材料,追究罗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
最终,罗某在法律威慑下,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