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张先生打电话来说,甲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离自己上班单位很近,两年前,自己在核实完“五证”都齐全之后,与甲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房价款,购得一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三室二厅住房。在签订完合同3个月后,接到甲公司书面通知,通知上说,甲公司昨日经规划部门批准对住房设计做了部分调整,问对此调整有无异议。但当时由于工作繁忙,在接到通知后没有回复。这两天该房竣工验收,当到现场收房时,觉得对户型面积调整后不是很满意。张先生想以擅自改变结构为由要求甲公司退房,不知道理由是否成立。

记者就此咨询了房屋登记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据了解,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回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张先生提供的说法,甲公司出售的房屋在设计变更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张先生,但是张先生并未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回复,应该视为接受变更后的设计。因此,张先生以该公司擅自改变结构退房理由不充分,按照相关规定,故而不能作为退房理由。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注意,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于合同中涉及到房屋结构变更的相关条款,应仔细阅读,合同一经签订视同双方认可。 (据买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