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董文俊 张继疆
到4S店买车,如果消费者认识店内员工,甚至和该店的高管有着不错的交情,那么承蒙管理层亲自服务,又是特批又是收款,既有优惠又有面子,恐怕换了谁都会觉得,这样的4S店服务真当好。然而,近期在宁波慈溪和我市先后发生的通过熟人买车,最终确因熟人“失联”而引发的纠纷,无疑广大消费者提了个醒,买车托关系找熟人能得到优惠,但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依然需要消费者擦亮眼睛,格外当心。
事件回放一:员工失联 该退的押金没法退
6月11日,我市一家媒体以《说好的第三年退还续保押金 为何不兑现合同?》为题,报道了发生在我市的一起因消费者通过朋友买车,却因朋友的离职而最终与原购车公司发生纠纷的事。
据报道,市民曹先生于2013年5月,在我市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英伦SX720尊贵版(白色),曹先生将购车款交给了卖给他汽车的业务员张某。2014年5月,曹先生与该公司补充签订了购车证明。该证明显示,在贷款还清后,由该公司负责提供所有车辆过户资料及手续证明,并协助曹先生完成过户手续;并且还会在第三年投保日返还曹先生3000元的保险续保押金。但在今年5月,曹先生准备缴纳第三年的保险费用时,于5月底到该公司缴纳保险顺便索要3000元的保险续保押金。该公司给曹先生得答复是,退不了那笔钱。同时,该公司提供给曹先生一份贷款费用明细表,明细表上并没有保险续保押金这一项。客户签字虽然写着曹先生的名字,但曹先生称那并不是他的笔迹。
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回应,当初办理曹先生这辆车业务的工作人员已经离职,而且该业务员并没有将保险续保押金交给公司财务部门,所以该公司无法退还3000元的保险续保押金。
据报道,针对此事,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少春律师建议起诉汽车销售公司,他认为,约定的承诺不能兑现,该汽车销售公司属于违约行为。消费者与该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既然约定了要退还押金,就必须履行义务,否则就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到法院起诉维权。
但是,在本报记者调查过程中,该负责人表示,他也无法联系上张某,因此他希望曹先生报案,走法律程序。同时,记者发现两处细节值得一提:一是曹先生和销售员张某曾是关系非常好的朋友;二是按照正常的退款流程,是在曹先生先缴纳完第三年的保险费用后,该公司才会退还3000元的保险续保押金,而不是按曹先生所想的,拿到退还的3000元保险续保押金后,再去买保险。
最终,在本报记者的调解下,该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表示,如果曹先生缴纳完第三年的保险费用后,该公司可按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先垫资退还曹先生3000元的保险续保押金。
事件回放二:副总失联 涉及购车款2000多万元
据《钱江晚报》报道,6月26日,宁波慈溪,在慈溪宝恒这家号称“全国销量排名第三、宁波地区销量第一”的4S店前,近40名购车者支付了2000多万元购车款,却提不了车。因为当初卖给他们车的4S店副总,和全家人一起,“失联”了。
6月27日,慈溪宝恒的官方微信发布相关声明:近日,慈溪宝恒接到若干客户投诉,称其全款购车仍无法提车,经公司内部调查,该部分客户均在我司小股东沈某(持股比例5.95%)处购车,并向其个人账户支付了购车款项,目前沈某外出失去联系。慈溪宝恒已向当地公安机关通报了相关情况,并将配合公安机关工作。慈溪宝恒高度重视此事件,承诺将一如既往地做负责任的企业公民,将在公安机关与广大客户的监督下,按照法律相关规定,以公正、公开、公平的态度积极推进,力求在最短的时间内打消广大消费者的疑虑。
据报道,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孙佰军律师表示,从提供的《汽车预订单》等材料来看,那些付了款却提不到车的消费者是向慈溪宝恒购车的,并不是像慈溪宝恒在官方微信中声明的那样是在慈溪宝恒的公司小股东沈某处购车。《汽车预订单》中明确写了卖方是慈溪宝恒,而不是沈某,并且《汽车预订单》上盖有慈溪宝恒的章,沈某只是在《汽车预订单》上的销售主管处签名,说明沈某是在为慈溪宝恒履行职务行为,并不是以个人名义与消费者签订《汽车预订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由慈溪宝恒承受。
另外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双方签订合同后,消费者应将款项支付给卖方,但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消费者将车款汇入沈某个人账户,是因为盖有慈溪宝恒章的证明书上明确约定要将车款汇入沈某的个人账户,消费者按约定将付款后,慈溪宝恒也应按约定准时交车,如果慈溪宝恒未按约定交车,消费者可向法院起诉慈溪宝恒,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后续报道,慈溪宝恒的总经理助理王女士回应:不会推脱责任,请车主放心。
记者调研:买车托熟人 未必是最佳方案
两起事件相同或类似的情况值得每个人深思——消费者曹先生和销售员张某曾是好朋友,近40位宁波慈溪消费者也是用过各种关系找到“熟人沈副总”——朋友、熟人,看似十分密切的关系网,在利益面前,却变得格外脆弱。
本报记者在调研中发现,我市超过80%以上的消费者在买车时,会选择托熟人、找朋友,而不少4S店员工也经常会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类似“有内部员工购车名额”的消息,可以拿到低价优惠。很多消费者表示,反正“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就算人偶尔会“失联”,但偌大一个4S店,总不能说倒就倒吧。而且不少人在找朋友帮忙时,往往跟曹先生的做法类似,直接将购车款交给朋友,或者如慈溪消费者一样,将车款打入某个人账户,原因“都是朋友,追究那么细,多没面子”,但往往就是“有了面子,没准就丢了银子。”
正如慈溪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一样,消费者也需要有一定的甄别及自我保护意识。消费者在付款给个人账号时,需要确认是否有相关依据证明所支付的款项就是用于购车,如果依据充分,那么汽车经销商必须承担主要责任。如无相关依据,那么消费者也需要在本事件中承担一定责任。但作为汽车销售公司,没有发现如此大的财务漏洞,从而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也无可避免的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具体责任认定则需要走法律程序。
针对类似情况,为了更好地帮助消费者选车、买车,本报汽车周刊设立购车栏目“购车我来帮”,接受全市消费者通过电话、微博、微信等多种方式进行报名,帮助群众选车、购车、砍价。自3月25日该栏目开通以来,已为消费者成功帮购汽车14辆,优惠总价值超过3万余元,受到了广大消费者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