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的刑法对人贩子如何量刑
“一律死刑”恐怕与立法趋势背道而驰
如何量刑应当从多方面考虑
专业人士建言怎样减少拐卖儿童事件

现有的刑法对人贩子是怎么量刑的?首先看看《刑法》对于最重的犯罪行为是怎么惩罚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从古至今都是罪行中最难以被容忍的,对应最严厉的惩罚。但我们的刑法里也没有“杀人的人一律死刑”的规定。情节有轻重,惩罚也有轻重,罪刑相适应,是刑法最基本的原则。

而拐卖妇女儿童已经属于重罪,《刑法》中是这么规定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

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有上述八种情况的,都处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更会处以死刑。

“法律的制定永远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国家,立法机关,立法理念的发展,都是在不断地降低刑罚的处罚强度”,浙江省刑法权威,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阮方民说。

阮教授介绍,“贩卖人口”这个问题历史久远,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如何解决,我们应该更多地从预防上去考虑,而不是单一地求助于严惩。我们需要的是加快文明建设,驱除传统观念,建立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律死刑”恐怕与立法趋势背道而驰。“重打击,轻预防”“重惩罚,轻制度建设”是我们法制建设中的一大诟病,实际上现在我们已经到了转变思想观念的时候了,但是这不是一个人的观念,而是社会大众的观念,所以做起来很吃力。

浙江省律协刑委会主任、杭州市律协副会长、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徐宗新说,我国刑法一大基本原则就是“罪责刑相适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这是公平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

贩卖人口,是一种客观行为,在此客观行为下,我们还要考量他的主观恶性,客观危害性,比如初犯、偶犯和惯犯,贩卖人口的犯罪集团的组织者和跟随者,性质肯定都是不一样的。由此对应的刑罚也应该是有所区别的。而“一律死刑”是一种以暴制暴,带有一定的情绪化的观点。

徐宗新说,不过“买卖同罪”的观点值得考虑,没有买就能减少卖,但是买卖同罪,意味着都论罪,至于是否罪大当死,还是要从主客观,危害性大小来评价。不同的情节,量刑档次相差非常大。

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正广认为,刑法中与贩卖儿童有关的罪行,五年起刑太低,应十年起步,贩卖两名以上直接死刑为宜。同时,国家应统一建立儿童出生、上户口DNA免费鉴定制度!

突然之间,这两天的朋友圈被“支持人贩子全部死刑”帖子刷屏了,新一轮的“是中国人就转”“是妈妈就转”以新的形式出现,瞬间点燃了大群微友的激愤。这些网络信息的共同特点都是,先放一批催人泪下的被拐卖儿童惨状以及父母伤心欲绝的照片,然后把矛头指向人贩子,最后指向立法:呼吁人贩子一律死刑,呼吁买卖同罪。而他们的目的可能仅仅是为了增加公众号的关注度。在国内,每年有上万名儿童失联,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被拐卖或拐骗。网友们痛恨人贩子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如果从法理角度来说,是不是就这么简单呢?记者就如何制裁人贩子,请教了法律界权威人士,仅仅从法理和该问题的现实处理上,讨论一下“一律死刑”的合理性和可能性。

怎么才能尽量减少拐卖儿童呢?法律界人士建言献策———

1.增加对收买人的刑罚。

收买人的法律责任也一定要承担,但不是网上盛传的“买卖同罪”。仍然是罪刑相适应原则。

2.大力增加宣传,从村干部抓起。购买儿童的大多是农村没有孩子或没有男孩的家庭。在警察解救被拐儿童时,经常遇到村民的激烈反抗。原因就是村民对孩子也是一片真心,村民共同体心知肚明,同仇敌忾。所以,法制宣传教育要从村干部抓起,责任到人,让普通村民真正意识到法律的严肃性。

3.捋顺收养程序,让领养不再复杂。

如果所有人都知道一个合法、方便的途径能够领养孩子,谁还会冒着被判刑的危险去买一个来历不明的孩子呢?抚养孩子真正有困难的家庭,可不可以有一个方便的途径将孩子交给需要的家庭领养。政府如何疏通这个渠道,这是比惩治人贩子更紧迫更重要的问题。(据《钱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