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邱女士致电本栏目咨询,她与丈夫张先生婚后共同购有一套房产,产权人填写的是张先生的名字。张先生已于去年去世,生前没有立遗嘱,其父母早于三年前去世,二人的独生女放弃继承,那么,邱女士应怎样办理过户手续?

记者就此咨询了房屋登记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据介绍,针对邱女士的问题,首先,要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说明邱女士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合法继承该房产。其次,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房产是邱女士与张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邱女士与张先生共同所有,作为房屋共有人,邱女士只需继承张先生所持有的份额即可。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邱女士需带齐申请书(办理时填写)、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继承权公证书和其他必要材料等,到房屋登记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综 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