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结束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10个省(区、市),各选5个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上述地区将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范围、参审机制、参审职权、退出和惩戒机制、履职保障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
据悉,试点期限为2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计算,由最高人民法院对试点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针对司法实践中一些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就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机制提出一系列改革举措,例如合理确定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比例,要为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设定上限,防止“专职陪审”“驻庭法官”现象等。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应当写入合议笔录,规范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发表意见顺序和表决程序,保障人民陪审员评议时充分发表意见,严格落实人民陪审员合议庭笔录和裁判文书签名确认制度。
(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