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中院7日上午公开宣判被告人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受贿一案。季建业一审被判处有其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季建业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10月至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季建业先后利用担任中共江苏省苏州市吴县县委副书记兼太湖度假区工作委员会书记,昆山市政府市长,扬州市政府市长、中共扬州市委书记,南京市政府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1999年年底至2012年9月,季建业本人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分别以收受他人财物,接受他人提供的装修,低价购买别墅、墓地等方式,先后21次非法收受徐东明、张学仁、何建青、周克辛、朱天晓、朱兴良、韦斌等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3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季建业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季建业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所得赃款赃物全部退缴,认罪悔罪,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