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统治者为了标榜自己施行的是仁政,大多会对社会上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照顾,而且出台了相应的救济政策和具体措施。

在唐代以前,没有形成较好的救助机制,主要是以赐给衣食等实物为主,治标不治本。到了唐代以后,除了仍发放实物外,还探索设立了收容贫老、乞讨流浪人员的专门机构。开元二十二年,唐玄宗下令“京城乞儿,悉令病坊收养,官以本钱收利给之”,于是养病坊兼官办孤儿院,经费也由国家官本放贷的利息提供。

北宋初年,继续沿用唐代旧例,在京城开封设置东、西福田院,主要赈济那些流落街头的年老之人,以及身有重疾、孤苦伶仃或贫穷潦倒的乞丐。

元代至元八年统治者下令各路设“众济院”,收养不能自存之人,除给粮食外,还拨给柴薪。至元十九年,各路均设立养济院一处,委托宪司管辖。

明代继承了元代的养济院制度,英宗天顺元年下诏,要每县设养济院一所,支米煮饭,日给两餐,器皿、柴薪、蔬菜等均由政府设法措办。有病的拨医调治,死者给予棺木安葬。

到了清代,为了减少流丐散处,各地多设立了栖流所集中安置。这些栖流所是用偏僻处的空房或现成的空庙改成的。

(据《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