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犬病是一种自然疫源性、高致死性的人畜共患传染病。为认真做好中心城区狂犬病防治工作,强化犬只管理,保证市民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制法》《信阳市中心城区犬只管理(试行)办理》,市中心城区犬只管理办决定从即日起,在中心城区开展为期两个月的犬只集中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养犬规定

中心城区范围内为犬只限养区。限养区内除警卫犬、军犬、科研犬,禁止饲养其他大型犬只。养犬实行强制登记、强制免疫、强制办证。犬只必须拴养或圈养。未办免疫证和准养证的犬只,限期整改,完善相关手续。否则,强制没收。

二、犬只饲养普查登记、审批与免疫

凡已在中心城区范围内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主动携犬到新华西路46号(市动物疾控中心一楼)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填写犬只准养申请登记表,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证》和《犬只准养证》。凡未经健康检查和未进行注射狂犬病疫苗的犬只,一律不得办理准养证。

三、犬只管理

(一)犬只准养证实行年检制,办理准养证的犬只应按时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和免疫接种,犬只颈部须系挂统一制作的犬牌,凡逾期未年检的,犬只准养证自动注销,将视为无证犬只,一律暂扣;

(二)大型犬只不得出户。小型犬外出时,须由成年人牵领,并随身携带《犬只准养证》,及时收捡粪便,严禁未成年人牵领,遛犬按早晚时间段行进;

(三)除司法机关因侦查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犬进入医院、学校、市场、商店、饭店、公园、体育场、影剧院和超市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除外);

(四)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五)其他应遵守的事项。

四、违章和寄养犬只的处理

(一)凡发现正在对市民进行攻击的犬只,一律当即捕杀。

(二)饲养犬只的单位或个人,发现犬只具有疾病倾向的,应立即将犬只送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留验观察,对确认病症的犬只,立即捕杀,并对尸体作无害化处理。

(三)凡携带大型犬只外出或者在中心城区放养的犬只,一律暂扣。

(四)凡中心城区饲养的犬只,未在上述时限内主动接受免疫、申报登记,《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犬只准养证书》不齐全,未拴挂免疫标志的犬只,依法不宜在中心城区饲养的犬只,以及未拴养的犬只,违章进入公共场所的犬只,由市中心城区犬只管理办和城市管理警察支队强行暂扣。对抗拒、阻挠执法的人员,市城市管理警察支队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犬只办对暂扣后的犬只进行寄养,寄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在犬只被暂扣七日内携带有效证件到犬只管理办接受处理或补办有效证件后领取犬只;逾期未领取的,犬只管理办予以处理。依照本规定被暂扣七日后的犬只,经检疫无病症后,向社会公开登记认养,领养者应交纳犬只寄养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确定。

犬只管理办公室地址:信阳市新华西路46号(老畜牧局院内)

联系电话;0376-6382396

信阳市中心城区犬只管理办公室

201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