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伦皓

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买卖纠纷案,由于该案买卖协议的标的物不合法,转让协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遂依法判定当事人双方所签协议属无效合同,被告高某返还原告余某购车款10万元。

2013年5月初,高某将自己购买并管理使用的一辆某牌照轿车辆挂到网上出售,余某经与高某联系,以10万元价格买下该车辆并签订买卖协议,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2014年10月25日余某的朋友驾驶该车辆到开封游玩时,经交警检查,该车证件系伪造,车辆涉嫌盗抢,警方依法将车辆予以扣押。余某知晓后找高某要求解决未果,于是以签订合同时高某有欺诈行为为由向光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

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与高某买卖的机动车系盗抢车辆,虽然二人所签机动车转让协议意思真实表示,但协议中所指向的标的物不合法,转让协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二人所签协议属无效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遂判决高某返还余某购车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