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防雷减灾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和《河南省气象条例》《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2015年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机构

信阳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浉河区、平桥区、羊山新区、南湾湖管理区、上天梯管理区、鸡公山管理区、信阳工业城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的组织实施;各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县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的组织实施。

二、检测范围

根据《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和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以下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都要进行检测: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和危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

(五)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六)学校、宾馆、大型娱乐场所等人口聚集场所;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和本省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三、有关要求

(一)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安全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即日起,各防雷装置使用、维护、产权单位应主动向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申报、接受检测。

四、法律责任

拒不接受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此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