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2日公布了《博物馆条例》。条例在法律层面明确了非国有博物馆的地位和属性,体现了国家在性质、职能、责任、权益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的原则。此外,国家鼓励博物馆向公众免费开放。还对文物藏品的管理和保护有了更严格规定,禁止博物馆获得来源不明或不合法的藏品。

条例规定,“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并在博物馆的定义、性质、宗旨、财税扶持政策、管理监督等方面,不区分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

对于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的界定问题,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司长段勇表示,在条例颁布前,人们通常将政府部门以外的社会力量主要利用民间收藏的文物、标本、资料等依法设立并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称为民办博物馆(或称私人博物馆、民营博物馆),以区别于国有博物馆。而国有企业设立的博物馆虽然其资产属于国有,但按照现行政策不能取得事业单位身份,只能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传统意义上的民办博物馆归属同一范畴,由此导致对民办博物馆的认识、管理和政策出现了一些混乱。

为提高博物馆的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博物馆功能,条例规定,博物馆应当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众开放,并向公众公告具体开放时间;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博物馆应当开放;国家鼓励博物馆向公众免费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博物馆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应当对未成年人、成年学生、教师、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等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博物馆实行优惠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公众公告。(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