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余小东 赵清明) 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叶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江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4年6月4日,被告人叶某某无证驾驶豫SBF×××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光山县光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光山县南向店乡天灯村小南湾路段时,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骑行的自行车,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叶某某让江某自认是肇事司机,本人则在事故现场藏匿,以致公安机关以江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经光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叶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光山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叶某某让江某自认是肇事司机,本人则在事故现场藏匿,企图逃避法律追究,属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被告人江某明知叶某某是肇事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帮助叶某某逃避法律追究、妨碍司法,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合议庭结合以上案情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