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俊杰

近日,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被告徐某返还原告信阳市某银行人民币10000元。

2014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徐某到信阳市某银行提取储蓄款填写取款凭单两张,共取款金额为12600元。因当时该银行工作人员疏忽大意,误向徐某支付了22600元。徐某得款后便离开柜台。当日,银行工作人员在盘点时发现短款10000元,随即进行核查并调出监控录像资料,发现是在办理徐某的取款业务时多支付了10000元。该银行工作人员于当晚找到徐某,要求徐某返还该款,并带徐某到该银行观看了当时的监控录像资料。但徐某坚决否认多领款项事实且拒不返还。经多次催要无果,原告无奈便将徐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物权的取得,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被告徐某取得原告信阳市某银行向其多支付的1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10000元属徐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已经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应返还给信阳市某银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