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余小东)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1月29日,李某驾驶货车沿省道213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光山县泼陂河镇街道车站附近时,撞上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吴某,造成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李某主动报警,自动投案。就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李某同货车车主梁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一致意见,由李某及货车车主赔偿被害人家属除交强险、三责险赔偿数额外的损失11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光山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