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记者 张方志

核心提示

为规范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发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和《河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社[2013]213号)等规定,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民政厅五部门于日前联合制定了《河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1月3日联合下发了通知,要求全省各地相关部门在《办法》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不久的将来,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将受到政府的救助。

政策解读

“三无”病人、低保对象、“五保户”成救助对象

《办法》规定,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管理,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那么,哪些人能够享受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救助呢?

对此,《办法》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即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包括两种情况:

(一)无法查明患者身份的急救病人。即“三无”病人,指的是无身份证明(姓名和居住地),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无抢救治疗经费的病人。

(二)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等因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符合急危重症抢救标准的病人。

基金支付的是急救费用,慢性病不在范围内

《办法》规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并非帮助救助对象支付所有费用,其支付范围限于急救所产生的费用。包括:

(一)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对于这类人的急救费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也并非一开始就给予全额救助,而是先由责任人、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保和商业医保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医疗救助基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资金、医疗救助基金和红十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办法》特别强调,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病情平稳但长期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或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等不符合救助范围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

三部门负责审核救助对象身份,以防蒙混过关

《办法》的实施将是一件造福人民的好事,它将让那些突发急病而又无力支付相关费用的人得到及时的救治。然而,对于这种好事,可能有些人会考虑钻空子,故意将自己“乔装”成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的对象。不过,对于这种情况,《办法》早有提防。

《办法》规定,当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救助对象身份。

(一)医疗机构对患者提供的户籍身份证明证件如有异议,应联系医疗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协助核查。所在地公安机关应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患者身份书面核查说明。对于低收入患者,医疗机构应要求其提供由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病人是否为新农合参合人员;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病人是否为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否有负担能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病人是否参加城镇医保、工伤保险或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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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实施细则 仍需时日

昨日上午,记者从市卫生局等部门了解到,各相关单位目前正在对《办法》进行研读,但相互之间还没有正式交流。

市卫生局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办法》的制定为全省规范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发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保障作用制定了具体框架,但是具体到各个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则都需要制定出适合本地实际的相关制度和细则,包括救助对象、支付范围以及基金监管等一系列繁琐的工作,这需要卫生部门、财政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互相沟通,通力协作方能完成,所以制定一整套的具体实施细则仍需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