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 勇

土地流转了,农村的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挣我,留守在家的妇女和老人也没闲着,他们在农村合作社、家庭农场“工作”,在家门口就能挣到钱。而一些种粮大户通过经营一定面积的土地,从单纯的“土里刨食”的农民转型为新型种地人,从而在金土地上获得丰厚的回报,土地流转,促使经营户与承包户双受益。

整合资源,实现农民利益最大化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近年来,我市广大农民除外出务工外,农村人口也在逐渐向城市转移,农村土地和房屋部分闲置,这就为大面积经营土地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

在平桥区邢集镇采访时,记者看到部分农户的房屋门前长满蒿草,长期无人居住。高低不平的坡地和水洼田基本上靠留守老人耕种。

“现在种田的人少了,而有些人想承包闲置的土地经营。目前,我们这里也有承包经营土地的,但是面积不大。一些高低不平的地块,由于不适合大面积耕种,还没人承包经营。如果土地平整了,大户来经营,我们上年纪的人就不用种田了,还能给种粮大户打工,挣点零花钱。”该镇村民林继全说。

2000年前后,浉河区十三里桥乡适应形势,在黄湾村先行先试,流转部分土地。这部分流转土地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用于发展特色种植。目前,流转土地种植草莓、花木,成为该乡的一大特色农产业,带动周边农户共同致富。

“按照流转协议,经营户流转农民的土地,土地所有权还归集体所有,承包权还是农户的,农户只是按一定的年限有偿出让土地的经营权。”该乡乡长易祖斌说。

据易祖斌介绍,比如一亩土地流转经营权20年,按照协议,根据每亩土地的年粮食产量,扣除成本,经营户需每年支付承包户大约400斤稻谷的价钱,假如当年稻谷每斤市场价格是1元,那么,经营户每年每亩就要支付承包户400元。如果当年稻谷价格上涨或下降,经营户就随行就市按当年稻谷的实际价格支付承包户。

“土地流转了,农民不仅有土地上的收入,还能从土地里解脱出来,安心地出外打工。同时,在家留守的老人也能在流转的土地上打工挣钱。比如每到草莓种植和采摘季节,一个老人打工每天能挣到五六十元钱,何乐而不为呢。”易祖斌说。

在我市的息县、罗山、淮滨等种粮大县,由于土地平整,在出现大户种粮的同时,大多数村民也愿意以家庭为单位多种田地。这些村民相互协商,把自己承包的土地转交给别的农户来种植。现在都是机械化耕作,一家农户种植三五十亩田地已不成问题。没种植田地的农户,青壮年外出打工,妇女和老人就在家里帮种粮大户插秧、抢收,既照顾了家庭,也增加了收入。

平桥区甘岸办事处二郎村成立了种植合作社,该村土地基本上实现了有偿流转。合作社本着互惠互利,发展高效农业的宗旨,想方设法增加农民收入。每年的春播秋收时节,合作社就请当地留守老人、妇女参与合作社经营。有的妇女在合作社干一天农活,就能得到七八十元的收入。“有了合作社,俺们妇女不出家门口,就能挣到钱。”该村妇女晓梅笑着对记者说。

政策扶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是事关农业农村发展的一件大事,也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劳动力逐步转移,他们原来经营的土地流转出来,使得农业从业者的土地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先进的农业技术装备得到利用,为建设现代农业创造了必要条件。这是世界农业发展的普遍现象,目前我国也正处于这一阶段。近年来,各地从实际出发在这方面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从深层次看,在保护农民承包权益、加强流转管理和服务、扶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性因素。

《意见》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流转,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为贯彻好中央精神,我市有关部门在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的基础上,深入基层调研、总结地方经验,充分听取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可以说,《意见》体现了中央的意图,凝聚了群众的智慧,是今后一段时期指导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改革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意见》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制度,培育新的种地人,包括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积极培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等新型职业农民,努力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扶持体系。二是引导土地资源流向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使愿意种地的人能获得更多的土地经营权。鼓励各地整合涉农资金建设连片高标准农田,并优先流向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农户;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土地经营权入股组建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工商企业可以适度租赁土地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等现代种养业。三是加大扶持完善服务,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更好的外部环境。

记者注意到,《意见》还从财政、金融、用地、税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如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保险支持机制,并要求各地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等。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在引导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同时,强调不能忽视普通农户的作用。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在农业的不同领域、不同环节各有优势,要多元化、融合式地发展,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户的利益。

(下篇:《确权发证,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前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