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上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永洲损害商业信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卓志强损害商业信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永洲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被告人陈永洲犯罪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认定被告人卓志强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