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孔晶晶)楼上在装修房屋时,因夜晚未关闭水管,水渗透至楼下,使楼下的房屋多处“泡汤”。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楼下遂诉至法院索要赔偿。9月23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谢军赔偿原告熊伟各项损失436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罗山县城关某小区上下楼邻居,2012年谢军在装修房屋时,夜晚未关闭水管,水渗透至楼下,使邻居熊伟房屋客厅、厨房、阳台及走道墙面有水渍痕迹。由于渗水致卫生间装饰及灯具损坏。上述损失经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为5271元,评估费2000元。熊伟在事过1年多才向楼上的谢军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谢军由于自己疏忽而给熊伟造成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熊伟事过1年多才维权,自己也有一定责任,法院酌定谢军对熊伟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