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张 勇 陈 晨)“翟院长,这沉甸甸的调解款,可都是你们耐心调解的结果,太感谢你们法院的同志了!”9月19日上午,当再审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公司)代理人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翟陆手中接过调解款时激动地说。

事情还得从该院审判监督庭审理的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案说起。2012年12月25日,驾驶员王某驾驶豫S48999客车从上海往南京方向途径沈海高速公路太宁线(苏州段)时,遇前方道路有情况,因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随车人员陈某被甩出车外当场死亡。经查,王某系豫S48999客车实际车主原告祝某所雇,该车挂靠在河南省万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从事长途客运经营,其行驶证登记车主为河南省万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此交通事故经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六大队主持调解,祝某与死者陈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祝某一次性赔偿陈某直系亲属人民币67万元。在祝某履行了赔偿义务后,祝某和陈某的亲属依据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规定向被告阳光财险公司提出索赔时,阳光财险公司提出祝某只能要求按照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予以赔偿。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祝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本案经一审、二审,判决阳光财险公司向两原告理赔保险金61万元。阳光财险公司在履行了判决后,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定指令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立案后,承办法官制定了详细的审理计划,先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让双方充分表达诉求并征求调解意愿,理清双方诉争焦点。为查明事实,承办法官又远赴事故发生地江苏省太仓市查阅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材料,在对取证的材料质证的同时,不失时机地展开调解。经过反复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阳光财险公司向两原告理赔保险金47万元,使这起长达近两年的纠纷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