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吕志豪 陈全)固始县一男子拥有多辆轿车和门面房,却恶意拖欠20多名农民工工资长达两年之久。最终,该男子付出偿债、获刑的代价。8月25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张某系个体商户,2011年,张某与马某、刘某合伙租赁胡某位于县城红苏路的一处楼房,打算经营洗浴中心。2011年5月23日和7月15日,张某与董某签订了装修工程协议和补偿协议,由董某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接洗浴中心装修工程。之后,董某等共带领20余名工人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张某支付了部分工资。2011年年底,工程竣工,张某共拖欠董某等20余名工人工资20.2万元。2012年7月,马某、刘某均退出合伙,三人约定,洗浴中心由张某经营,张某负担2012年7月之前洗浴中心的所有外债。
2012年7月以后,被欠薪工人向张某多次催要工资无果后,向固始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张某承认欠债,但拒绝支付。2013年4月22日,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张某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支付董某等人装修工资20.2万元。在指定的期限内,张某仍未支付。2013年5月21日,固始县劳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固始县公安局于2013年6月6日立案侦查。2013年8月底,被告人张某支付了董某等人工资款20.2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拒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前已经将拖欠的工资支付被害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