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记者 张勇)近年,我市农民工进城务工时常遭遇交通事故或工伤事件。因为他们的农民身份,加上不了解一些法律法规,所以,受到伤害后不懂得如何争取最大化的赔偿。日前,罗山县法院判决的一起农民工进城务工伤害赔偿案,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广大的农民工化解了心中的疑惑。

2010年7月,罗山县楠杆镇村民罗兵(化名)在县城的一个建筑工地上班时,不小心从楼上摔落,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可是承包方在垫付部分医药费之后就对罗兵不管不问,于是,罗兵将承包方起诉到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坚持认为罗兵是农村户口,应以农村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承办法官通过走访核实了大量证据,认真审查了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后,认为罗兵虽然是农业户口,但在城镇工作一年以上,罗山法院最终按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罗兵的误工损失。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仍被维持原判。

昨日,记者就上述案件中的法律问题采访了罗山法院的法官许朝弟。许朝弟说,《侵权责任法》及《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伤害及死亡的赔偿标准差异较大,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较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少近三分之二。由于部分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意识较淡薄,若遇交通事故受伤或身亡,到底是按农村居民标准还是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无法确定,受害人也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最大化的赔偿。

许朝弟解释,目前我市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已成为城镇居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户籍,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事故时,在城镇工作满一年的,也应作为城镇居民,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应享受“同城待遇”。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对广大农民的公平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