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吕志豪 陈 全)固始县一经营药房的男子凭侥幸心理购进20盒无批准文号的假药销售,不料被检查组当场查获。8月5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宣判,以销售假药罪判决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朱某于2012年在固始县城区蓼北路经营一家药房。在没有查对有关证照的情况下,朱某从安徽省太和县一保健品市场,以每盒1.6元的价格购进硝酸咪康唑(达克宁)喷雾剂和硝酸咪康唑乳膏各10盒,并以每盒3元的价格在其经营的药房销售。
2013年2月1日上午,固始县医药监督管理局、固始县卫生局、固始县公安局组成的春节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检查组在对朱某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批假药,其中一盒“达克宁乳膏”已销售。后经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产品按假药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在没有按照规定查对有关证照的情况下,明知是假药而购进无效批准文号的硝酸咪康唑喷雾剂和没有批准文号的硝酸咪康唑乳膏并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朱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朱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