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得知自己权益遭到侵害时要及时维权

信阳消息(记者 张 勇)丈夫刘磊(化名)带领他人冒用妻子夏丽(化名)的名义在房屋抵押合同上签名,夏丽知道后未向银行提出异议。当抵押贷款到期后,法院判决刘磊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时,夏丽认为法院认定抵押合同有效不当,遂诉至法院。7月14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驳回夏丽的诉讼请求。

记者从罗山县人民法院了解到,刘磊和夏丽婚后在罗山县城关镇建一幢5层的商住房,该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均登记在刘磊名下。2008年10月13日,罗山县城关居民刘磊与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个人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刘磊以房产作抵押,向银行借款40万元。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刘磊带领一名女性持妻子夏丽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夏丽的名义在借款借据、抵押借款合同及抵押清单上签名。同日,刘磊与罗山农商行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罗山农商行将借款交付给刘磊。2009年底,夏丽得知丈夫带领他人冒用自己的名义在房屋抵押合同上签名后,未向银行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磊为在罗山农商行处贷款而带领他人冒用夏丽的名义在借款抵押合同上签名不能证明刘磊和银行有恶意串通侵害夏丽财产权益的合意。而夏丽在2009年年底得知刘磊以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抵押贷款后没有向罗山农商行提出异议,应视为同意抵押,该抵押合同应认定有效,故夏丽的诉求应不予支持。

昨日,记者就上述的法律问题咨询了信阳以德律师事务所的李大福律师。李大福说,在常人的眼里,可能认为夏丽有些冤屈。可是,从法律上来讲,明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而不及时申诉,可视为对维护自己权益的放弃。他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当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