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近日公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明确对各种招生违规行为的惩处措施。

考生四种情况取消学籍

《办法》规定,考生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是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二是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三是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四是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高校违规将减招或停招

根据规定,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高校的违规情形包括: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信息;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或者擅自调整招生计划;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或者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高中不能滥用推荐权

教育部政法司有关负责人表示,2005年以来,各地和各高校实行招生“阳光工程”,有力维护了招生秩序。但是,个别地区和高校仍存在擅自扩招、特殊类型招生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问题,严重扰乱了招生秩序。针对这些问题制定《办法》,明确违规行为和惩处措施,有利于提高对招生录取领域的治理能力,维护公平公正的招生环境。

除了高校,《办法》还界定了高中的违规情形。包括:滥用推荐权、违规公示、弄虚作假、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规为考生填报志愿、有偿推荐或组织生源等。

另外,招生工作人员的违规情形包括:更改考生信息、对已录取考生变更录取学校和专业、违规请托、泄露信息、弄虚作假、违反回避制度、收受贿赂、参与非法招生等。

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据《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