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城市里,有很多劳动者在高温下坚守岗位。他们应该享受到哪些权益呢?高温权益得不到保障时应该怎样维护呢?笔者昨日了解到,我国《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工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在高温天气工作的工人应享有高温津贴待遇等。
于晓霞
高温权益1:超35℃室外作业享高温津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我市目前执行的是2008年我省发布的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10元。
高温权益2:因高温停工不得降工资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等,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日最高气温在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在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高温权益3:孕妇高温禁露天作业
在高温天气来临前,用人单位应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且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用人单位应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高温权益4:中暑诊断为职业病享工伤保险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就高温中暑也作出了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