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吕志豪 陈全)7月7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王某于2011年11月下旬至2012年3月,虚构其承包合肥红四方化工厂新厂绿化工程和固始县段集火车站周边土地平整工程的事实,诱骗钱某先后五次投资,共骗取其现金26万元。被告人用骗来的现金进行赌博等个人消费支出。案发前,被告人王某亲属代为退赔钱某8万元。

2012年4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王某虚构承包固始县张老埠乡陀佛村土地平整工程的事实,多次诱骗习某投资,骗取其现金27万元。案发前,王某亲属代为退赔习某13万元。

2012年6月,被告人王某虚构竞标、承包固始县丰港等15个乡镇的土地平整项目工程的事实,诱骗刘某五次投资,共骗取其现金61万元。案发前,王某亲属代为退赔刘某3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虚构承包工程的事实,以吸引他人参与投资为名,骗取他人现金11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在其案发前已退赔被害人损失51万元,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