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首席记者 张方志

千呼万唤的“单独二孩”政策终于实施啦!昨日,记者从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获悉,河南省“单独二孩”政策已于6月3日正式实施,我市“单独二孩”生育证已于6月13日上午正式发放。

据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展规划与信息科科长蔡青介绍,目前全市已经受理20余例“单独二孩”的申请,在这20余例申请中,已经核发了一张“单独二孩”生育证。

6月13日下午,浉河区人口计生委工作人员来到湖东办事处贸易广场社区林冠群、王芝兰夫妇家中,为他们送去了2015年度二孩生育证。这是全省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后,我市为符合单独二孩生育政策夫妇发放的第一张生育证。

据悉,林冠群、王芝兰夫妇于6月3日了解到相关政策。6月4日,浉河区计划生育服务站为该夫妇提供了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6月8日递交了相关证明材料,6月13日,完成审批程序后,该区人口计生部门立即将生育证送到该夫妇家中。

政策解读

何为“单独二孩”?

大家都在说“单独二孩”政策,那么这个政策到底是怎样的呢?据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科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单独二孩”是指夫妻双方如果有一方为独生子女,且他们所生的第一胎为非多胞胎,那么这对夫妇就可以生第二胎。

何为独生子女?

浉河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展规划与信息股的李鸿雁解释说,独生子女是指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的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子女的。此外,以下情形也可视为独生子女:一是有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而是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妇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

“单独二孩”和“单独二胎”的区别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科的工作人员介绍,“单独”夫妇所生的第一胎为非多胞胎,那么这对夫妇就可以生第二胎。也就是说,如果“单独”夫妇第一胎生下的是双胞胎或者多胞胎,且存活下来不只一个孩子,那么这对夫妇就不能再生第二胎了。所以,“单独二孩”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等于“单独二胎”,“单独二孩”政策只适用于只生育或只存活了唯一一个子女的“单独”夫妇。

“抢生”“抢孕”是否会被罚款?

抢在“单独二孩”政策实施之前生育或者怀孕是否会被罚款,这是很多“单独”夫妇所关心的事情。针对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人员。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科许云飞告诉记者,如果“单独”夫妇抢在“单独二孩”政策正式实施以前生育了二孩,那么就可能会被催缴社会抚养费。“如果抢生已经被计生部门发现和查处了,该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必须得交,已经缴纳了的社会抚养费,也不予退还。”许云飞说,“如果没有被计生部门发现,那么‘单独二孩’政策出台之后,社会抚养费就不再征收,但因其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会被给予行政处罚,缴纳1000元到2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在“单独二孩”政策正式实施以前怀孕,但是生产却在政策正式实施之后的“单独”夫妇,社会抚养费不再征收,但是如果在没有二孩生育证的前提下生下二孩的,仍然会被处罚金1000元—2000元人民币。“抢在政策实施前怀孕,但在政策实施后生产的,我们会提醒、督促其抓紧办理二孩生育证。”许云飞如是说,“如果,在生产之前,二孩生育证办下来了,或者其已经申请,但生育证还没发下来,那么就不再处罚;如果在我们的督促下,其依然没有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但却把孩子生下来了,那么这种行为就违反了生育证管理规定,我们会给予其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2000元人民币。”

审批程序

“单独二孩”生育证审批程序分四步走:

一、填写《单独夫妻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二、单位核实:《单独夫妻二孩生育证审批表》需经夫妻双方单位(如无单位的需经夫妻双方户籍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核实意见。

三、提供材料:1.经相关部门签署核实意见的《单独夫妻二孩生育证审批表》;2.夫妻双方身份证;3.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或提供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4.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5.单独一方生母(养母)单位或户籍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结婚且只生育(收养)一个孩子证明,独生子女父母离异或再婚的,同时提供生父(养父)所在单位或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6.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5张。

四、提交申请及发证: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女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材料齐全的,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及 时批准生育并发证。

相关链接

我省11类夫妻可生二孩

根据新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我省11类夫妻可以生二孩: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除适用上述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也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