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汪同瑛)光山县三少年黄某、何某、李某在网吧内抢劫,并致人重伤,日前被光山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各处罚金5000元,并赔偿被害人损失20万元。

2013年10月2日,在外地上学的何某、李某回到了光山。当日10时许,辍学在家的同学黄某邀请二人到网吧上网。黄某发现同在上网的刘某有钱,正为上网费用发愁的黄某即起歹意。黄某借故与刘某发生矛盾,后黄某指使李某、何某上前对刘某施实殴打,黄某拿一块砖头照刘某头部猛击一下,将刘某击倒在地,头部打开流血,后黄某抢走刘某现金500元和手机一部。经鉴定刘某构成重伤。案发后,黄某、李某、何某自知酿成大祸,先后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刘某经济损失2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何某、李某采取暴力手段当场抢走他人财物,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应在十年以上量刑。鉴于三被告人作案时均不满十八周岁,有投案自首情节,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三被告人减轻处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