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孔晶晶)三岁女童在路边玩耍时被急速行驶的摩托车撞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左眼失明,肇事者被判承担全部责任。5月8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1.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8日下午,被告张某某驾驶摩托车经过罗山县竹杆镇河口村方集组路段时,遇后方几条狗追,慌忙过程中,车后所载木箱将路边的步行人原告蒋某某撞倒,致原告受伤,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此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住院20余天,共花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0余万元。原告的左眼失明,其伤情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驾驶其所有的机动车将原告撞倒受伤,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此事故责任。被告张某某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