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张 涛)日前,新县法院判决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案,农民工余某高高兴兴地从法院领到了各项赔偿款43000元。

经查,2012年11月7日,余某在新县城关一工地三楼施工时,不慎从楼上摔下,造成余某受伤。余某施工的该栋房屋为六层,一梯一户,该房屋属于代某所有,代某将该栋房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白某承建,白某以25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将房屋主体的模板作业承包给韩某。余某受雇于韩某。该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只架设外墙支架,未架设其他安全防护装置。白某、韩某均无相应的施工资质,且代某、白某均未审查其发包的承包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余某受伤后,先后花费医疗费20823.64元。韩某先期向余某支付各项费用4000元后,未支付任何费用,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与韩某之间系雇用关系,且余某系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因此余某要求韩某赔偿其相关费用,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白某、韩某在明知自己无相关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委托,承建相关工程,且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设置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因此,二被告违反施工操作规程,亦未履行法定的义务,在此次事故中二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代某作为事发工地在建房屋的房主,其对该工地负有管理义务,在发包过程中负有对承包方的相关行业资质及施工能力进行严格审查的义务,其在发包工程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存在选任及管理上的过错。因余某受雇于韩某,且代某、白某、韩某告作为发包人和分包人其应当知晓接受发包和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关行业资质,因此对于余某的相关损失,四被告相互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后,代某、白某、韩某不服并提起上诉。承办法官了解到代某、白某、韩某三人因各自承担的比例未协商一致才提起上诉,余某的家庭又比较困难,因治疗伤情已向亲戚借款30000多元,承办法官一方面积极给双方做判后答疑,另一方面积极给双方做调解工作。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终于打动了双方当事人,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代某、白某、韩某三人一次性向余某支付各项费用43000元。双方最终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