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装修已经是每家每户搬进新房的必经过程,而市场上的装修队伍也是良莠不齐,市民在装修时为节省费用,往往经常选择没有装修资质的“游击队”来装潢。如果这些“游击队”工人在装修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事故,那么本是好事的新房装修,由于选择不当带来的后患也是很麻烦的。
王女士新房拿到后准备装修,朋友介绍说李师傅的装修队做事认真负责,价格还很实惠,于是王女士推掉了原本选好的有资质的装修公司改用李师傅的装修队来为房子装潢。在施工过程中,装修队中的小吴在使用砂轮切割机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切割下来的碎铁屑飞入右眼中,送往医院治疗痊愈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后由于就赔偿交涉未果,小吴一纸诉状将王女士和李师傅共同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20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师傅和小吴存在雇佣关系,雇主李师傅应当对雇员小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业主王女士将装修工程承包给无任何装修资质的李师傅,具有选任过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小吴在施工中存在严重违规操作,应当对自己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