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吕志豪 吴未未)固始县俩司机为争客源大打出手,一方在争执的过程中将对方推倒在地,致左髌骨骨折。为此,赔偿对方15万元,还被判拘役。2014年3月25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汤某与出租车司机王某均在固始县马罡集乡街道从事客运,双方为争抢客源关系紧张。2013年12月8日下午1时许,在马罡集乡街道十字路口,汤某与王某因客源再次发生争执、撕扯,汤某把王某摔倒在地,致其左髌骨骨折伴分离。经固始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左膝关节损伤程度属轻伤。

2013年12月23日,汤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4年1月23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汤某赔偿王某损失15万元,王某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汤某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出具意见,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适用非监禁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