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吕志豪 吴未未)一男子因将轿车停放在一商铺门口,与店主发生矛盾,遭来一顿暴打,构成轻伤。2月10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13年10月25日,张某因故将车停放在固始县城叶某经营的洗车店门前,叶某不同意停放,双方为此争吵,继而厮打。厮打过程中,叶某将张某左耳打伤。后经鉴定,张某左耳鼓膜穿孔,损伤程度属轻伤。

事发后,叶某与张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其46000元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赔偿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固始县司法局出具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非监禁刑。法院遂据案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