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刘 俊)一年内三次盗窃,不管是变压器铜芯,还是农场饲养鸡子,一律难逃贼手。1月22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姚太正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1年5月的一天夜晚,姚太正伙同张武、范军、吴刚(三人均已判刑),趁放在罗山县尤店乡一加工房内用于抽水的一台100千伏安的变压器无人看管之机,卸下变压器上盖螺丝,将其中的铜芯偷走,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6000元。同年7月21日夜,姚太正同张武、吴刚驾驶三轮车来到罗山县青山镇王强家,将其一辆装有西瓜的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人民币6500元。2012年5月18日夜,姚太正伙同张武驾驶三轮车窜到罗山县龙山乡刘志刚养鸡场,将刘志刚养鸡场饲养的鸡子盗走50只。

后来,姚太正等被抓获,其亲属代其向被害人王强、刘志刚分别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王强、刘志刚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姚太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姚太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姚太正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一定经济损失,取得了两被害人谅解,对其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