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0日从相关部门获悉,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今年年内出台。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20日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上指出,近年来,我国接连发生了“南京饿死女童案”等多起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热点事件。

据悉,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虽然有关于剥夺父母监护权的相关条款,但在如何执行上没有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方芳介绍,本次对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的研究,就是希望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实现对监护人监护权的转移。

“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行政干预的核心就是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这样做不是为了剥夺亲权,而是通过为未成年人设置法律底线,对类似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说。 (据新华网)

[详解]为何对失职监护人“亮剑”

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公安部等部门年内将推出未成年人监护行政监督与司法裁判的对接机制。

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认为,设立这一机制是法制对失职监护人的“亮剑”,改变一度太过“温柔”的处置方式,对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推动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现状 规定零散措施柔性

在我国,对培养孩子这样一个关系着国家民族未来的大事,目前还缺乏对其资质的要求。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说:“父母法律责任越小,孩子越危险。如果法律不能‘强行按下’个别父母高傲的头,让他们认真反思和学习怎么做父母,对未成年人不当教育、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就可能会层出不穷。”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也坦言,近期发生的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都说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特别是监护监督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缺失。

呼吁 建立国家监护制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在法定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又没有其他人员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

认为,这一规定已严重脱离社会实际,应取消这一规定,建立国家监护制度。

立法 适时推动相关修改

全国妇联协调处处长张彦红指出,我国立法比较强调亲属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但对监护人监护能力的规定却不甚明确,对公权力介入监护的举措规定得不具体,对有过错监护人的惩戒措施也缺乏可操作性。建议修改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此外,刑法修正案今年拟做修改,相关条款也应有所体现。 (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