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有句老话叫“年前节后,防火防盗”。然而,随着春节临近,不少地方火灾频发,云南香格里拉县独克宗古城一场大火尤其令人触目惊心。其实,古人很早已有防火意识:老话说“防火防盗”即是将防火放在了首位。在防火方面,古人还形成了独特的防火文化。
中国最早的防火理论“防患于未然”
或许是缘于古代火患严重,上古商周时期,已出现了相当成熟的防火理论。古老《易经》中 “水在火上,既济。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这句话里包含的原意,可以这样理解,即便大火扑灭了,救火任务结束,也要提高防火意识。有学者认为,这是中国早期防火思想“防患于未然”的最早出处。
在“防患于未然”思想的基础上,战国时期的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提出了“从小处做起”的观点:“千丈之堤,以蝼蚁之穴溃;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熛焚。”所谓“熛”,即迸飞的火星,整句的大意是,堤坝再长,蝼蛄蚂蚁打的洞能让其溃决;房子再大,从烟囱裂缝中迸出的火星能将其烧毁。言下之意,防火不能疏忽大意,哪怕是一点点漏洞都要及时修补。虽然韩非子是借防火的道理,而比喻做人做事的态度,却透露出了先秦人对防火重要性的深刻认识。
到了汉代,古人的防火思想已非常成熟,强调把灾难消灭在萌芽状态。东汉人荀悦《申鉴·杂言》中称:“一曰防,二曰救,三曰戒。”虽然荀悦并未直接说这是避免火灾、减少损失的三种措施,但很显然是符合防火的要求。
在建筑上安置“厌胜”之物镇火
防火厌胜术可以说是古代在民俗信仰层面上的具体体现,如今在保留下来的古建筑上仍能看到。最典型的是北京紫禁城,每一座宫殿上都有防火灾的厌胜之物。如太和殿上的屋脊两端各有一个对称的龙形物——古代建筑学上称“正吻”或“大吻”,其设置即是出于镇火减灾的设计和考虑。
设置厌胜之物是古代大型建筑上必不可少的设计,为古代建筑界广泛采用。也有人认为,这种厌胜之物为“鱼尾星”,是灭火的神物。在清代,还曾用能降火的“水龙”来做防火厌胜之物。如故宫的文渊阁是皇家藏书之所,防火第一,其屋脊的正背两面各雕9条龙。据说大禹治水时曾降服了九条龙,乾隆皇帝遂把它们请来治火。
其实,所谓厌胜之术毕竟是一种伪术。安置了正吻的紫禁城,并没能禁绝火灾。有学者统计,到1949年前,紫禁城共发生大小火灾73次,其中最重要的建筑太和殿先后被烧过4次。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正吻不能防火,却能防雷,是人类最早使用的避雷装置。其原理是正吻处于建筑最高处,“出头”在外,往往先遭到雷击,从而避免了“雷火”引发的火灾。
五行之中“以水克火”的防火文化
在建筑物上设置厌胜之物,本质上是一种迷信,这种迷信形成了中国特色的“防火文化”,古代十分盛行的“五行防火术”,便是这种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体现于“门不带钩,阁必有水”,这在皇家建筑防火上表现得更为突出。
古人喜欢在门上悬挂或书写匾额,以标明其名称。所书匾额中的“门”字,最后一笔往往不带钩,如果对照字典,这写法明显错了。实际上,这是古人出于防火的愿望有意写的。
古人认为 “门”字上的钩与“火”有关,带钩即带“火”,所以皇家建筑上“门”字一律不带钩。到了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对此更深信不疑,曾因此杀人。
除了“门不带钩”,还有“阁必有水”,这是基于五行“水克火”原理而衍生出的防火文化。浙江最著名的藏书楼“天一阁”得名,就是此理。“天一”,是传说中能够生水的星宿,“天一生水”,以求防火。说来也怪,天一阁建好后从未出现火患。实际上,这不是阁名防火,而是整个建筑的防火设计合理,防火措施到位。
在古代,民间也有自己的防火文化。如在仓库这样的一些防火重点部位,墙上往往写上“小心火烛”提醒一下,其中的“火”字往往倒着写,意在警告人们随时可能“火到”,一定要小心。
最早的“防火消防法”始于周代
无论“厌胜防火术”还是“五行防火术”,显然都缺少科学依据,但其背后反映的却是古人强烈的防火意识。古人虽迷信,但不糊涂,明白杜绝火患要靠制度。所以从商周时期起,中国已开始了“依法防火”。《韩非子·内储说》记载,殷商时有“殷王法”规定:“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有学者认为这是中国最早的防火法规条款。但因为指向不明,也有学者提出质疑,认为其应属于“环保法”条款。
真正意义上的“防火消防法”始于周代。《周礼·夏官·司爟》》记载:“凡国失火,野焚莱,则有刑罚焉。”这也被看成是中国有明确文字记载的最早的火灾刑罚条例。
春秋战国时期,更明确了“失火”与“纵火”的概念,强调对火灾责任人的处罚。《墨子·号令》中称,对引起火灾的首犯处斩,如果故意纵火,则以谋乱罪处以车裂之刑;与纵火犯同伙,知情不报者,也要处以死刑,对积极举报的可免死。在晋代,故意放火烧私人或官府房屋,和盗赃物五匹以上的,都要处以死罪,并弃尸街头。
隋唐以后,中国的防火法规已相当规范和具体了。如《唐律·杂律》中曾明确规定,对故意纵火行为严惩不贷,即便最轻的也要“徒三年”,最重的“绞”。见火不救也要治罪:“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谓从本失罪减。其守卫宫殿、仓库及掌囚者皆不得离所守救火,违者杖一百。”
此后的宋、元、明、清各代,在处理火灾责任人上大多都是“死罪”。如在完颜亶当皇帝的(金熙宗)皇统九年(公元1149年),燕京(今北京)发生火灾,一连烧了9天,最后有243人因“失火和不救火罪”被杀。
(据《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