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吕志豪 吴章科)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但固始县秀水街道办事处的朱某和邻居李某却因建房发生厮打,结果一人被打成轻伤,伤人者也因故意伤害获罪。1月9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伤害案件,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8月1日下午,朱某因建房纠纷,与女邻居李某发生厮打。朱某将李某推倒在钢筋堆上,致其右上肢受伤。后经固始县公安局鉴定,李某系被钝性外力损伤右上肢,损伤程度属轻伤。

2013年9月10日,朱某与被害人李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