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张建霞)近日,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原告因傍晚外出散步被人酒后误认,双方拉扯中摔伤致残,后因医疗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今年7月,梅某散步途经浉河区某KTV歌厅门口时见一熟人便与之聊天,这时酒后的季某从楼上消费下来看见梅某后,误以为是熟人遂上前抱起梅某。因当时季某酒后站立不稳,结果双方都摔倒在地上,导致梅某左小腿骨折。

梅某受伤后分3次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共3万元,其中季某已支付医疗费2万元。梅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外伤属九级伤残。经协商赔偿未果,原告梅某遂起诉至浉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季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3万余元。

浉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该案,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庭审质证的证据,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判定原告请求各项赔偿数额应确认为12万元,原告自行承担20%元,被告承担80%,计款10万元,被告季某已付赔偿款2万元,应从上述赔偿款中扣除,故依法判决被告季某赔付原告梅某医疗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共计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