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张建霞 范庆龄)去年5月,冯某骑电动车途经浉河区湖东大道某路口处右转弯时,与信阳某驾校驾驶员季某驾驶的一辆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相碰,造成两车有损,致冯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信阳市公安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季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无责任。信阳市价格认定中心对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确认冯某电动车估损总值为600元。事故发生后,冯某被送往信阳某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3万余元,住院5个多月。冯某出院后于今年委托鉴定,鉴定意见为:冯某损伤程度已构成九级伤残。因协商赔偿未果,冯某诉至浉河区法院,将司机季某、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某驾校及驾校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造成本次交通事故是由于被告某驾校的驾驶员季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致,信阳市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正确,应予以采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事故损失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及商业险的承保人应依法在交强险及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赔偿标准,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保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季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