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吕志豪 吴春阳)固始县一男子在精神分裂症发作期打死邻居,被司法机关认定不负刑事责任。死者家属又将该男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13年12月20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柳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死者家属胡某等五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安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62646.22元(含已付3万元)。
法院查明,被告柳某与原告胡某系同一村民组村民。2013年1月17日8时许,柳某手持砖块将胡某的妻子方某头部打伤,方某于当月2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固始县公安局在对该案侦查过程中,鉴定被告柳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并于2月24日决定撤销案件。
2013年5月25日,固始县检察院申请固始县法院对被告柳某强制治疗。6月24日,法院以决定形式对柳某予以强制医疗。目前,柳某仍在固始县安定精神病医院治疗。原告胡某等死者家属与被告法定代理人就民事赔偿问题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另查明,受害人方某,51岁。被告柳某家人已向原告付医疗、安葬费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胡某等要求被告柳某赔偿损失的诉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但要求被告赔偿其误工、住宿、交通费20320.18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车旅、误工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法院遂据案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