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7日召开的防范性侵幼女研讨会的消息,最高法在回复全国人大代表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明确表态:“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未成年人保护层面,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

嫖宿幼女罪存废之所以引发争议,缘于按照现行刑法规定,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可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则为5年至15年的有期徒刑。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嫖宿”性质的争议,往往导致同罪不能同罚的尴尬。对如此大相径庭的惩处差异,执法部门建议从立法层面予以取缔,即将“嫖宿”归并于“奸淫”,而立法部门则倾向于对执法环节的误读矫正。

从幼女心智不全的生理局限和最低限度保障幼女权益的角度出发,所谓“嫖宿幼女”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正如韩寒所言,“幼女就是幼女,强奸就是强奸,什么叫嫖宿幼女?”让司法部门感到纠结、让幼女污名化、让教化出现误导、让民众普遍质疑的“嫖宿幼女罪”,确实本就不该有。(张玉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