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姜伟 吴未未)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作人员因为在征地过程中与一农民就土地补偿费谈不拢,遂决定雇用打手进行报复。结果,包括该工作人员在内的几名责任人均受到法律的惩罚。2013年11月29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对其中的四人作出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瞿某、汤某、丁某、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拘役五个月。

法院查明,2012年10月,信阳某置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洪某(另案处理)因公司在固始县征地,与被害人马某产生矛盾。马某把自家的土地用网圈起来,与该公司征用的邻地隔开。双方就征地补偿费未达成协议。洪某遂决定“修理”马某。

洪某通过黄某找到被告人瞿某,让其找人教训一下马某,并承诺给好处费。瞿某便与被告人汤某一起购买木棍、口罩、手套等作案工具;同时让被告人丁某、汤某召集人员。

2012年11月16日晚,瞿某、汤某、丁某、胡某、猛猛(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十余人持木棍、戴口罩,窜至马某家门前,以打架、吵闹的方式诱骗马某走出家门,对其肆意殴打,致马某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马某头部右颞区有一头皮裂创,伤情为轻伤。事后,洪某给瞿某5000元现金作为好处费。

2013年3月6日、4月16日,被告人瞿某、丁某先后被抓获。2013年4月17日,被告人汤某被抓获。2013年6月2日,被告人胡某在无锡市网吧上网时被当地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瞿某、丁某分别赔偿被害人40000元、50000元损失,取得后者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瞿某、汤某、丁某、胡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并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瞿某、汤某、丁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所在基层组织愿意承担帮教责任,可适用缓刑。被告人胡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据案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