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杨瑛 刘洋)近日,浉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以找工作为幌子骗取钱财的案件,并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丁某返还原告杨某人民币20700元整,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10月份,原告杨某经自家保姆介绍认识了被告丁某,被告丁某称能安排人到高速公路灵山收费站工作,且是正式工作,但需要支付活动经费20000元和上岗培训费680元。11月,原告受亲戚所托找工作,便联系了丁某帮忙,并按丁某要求将20700元通过工商银行汇款到丁某账户上作为活动经费。一个月后,丁某如约安排杨某亲戚到高速公路信阳灵山服务区工作,杨某的亲戚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发现不是正式工作,只是临时工,便辞去了工作。杨某发现被骗后多次找到丁某要求退还交纳的20700元活动经费并赔偿利息损失,但被告一直推脱,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被告丁某以自己能给原告亲戚找较好的工作为幌子,收取原告现金20700元,事后又未“办成”找工作之事,其没有合法根据,获得了不当利益,并造成了原告的财产损失,与丁某由此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丁某返还不当得利的诉求,应予以支持。原告亲戚想找一个待遇较高、岗位较好的固定工作原本无可厚非,但应走正规渠道,靠走关系是行不通的。但原告明知其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为之,可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恶意,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9936元利息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