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吕志豪 吴未未)货车在收费站排队安检时,因其中一辆车开到另一辆车前面,引起争执互殴,插队司机右眼被打致轻伤。2013年11月6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12月3日凌晨,在固始县祖师庙境内沪陕高速公路豫皖收费站,被告人刘某驾驶装载水果的货车与被害人钟某驾驶装载水果的货车均在该收费站绿色通道口排队接受安检。因钟某将车开到刘某的货车前面,引起刘某驾驶的货车上乘坐人、刘某姐夫吴某的不满,吴、钟二人发生口角。钟某驾驶货车上的乘坐人、钟某弟弟钟某某见状,遂下车用脚踹吴某一脚。刘某便挥拳头将钟某右眼打伤。

经法医学鉴定,钟某的伤情构成轻伤。2013年6月22日,被告人刘某被抓获。2013年7月4日,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对事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且双方已和解,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