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消息(记者 张方志)11月11日,本报对张女士11月6日在新华西路建设银行ATM机上存款后,忘记拔掉银行卡,结果被一年轻女子拾到银行卡并取走2500元钱的事情进行了报道。11日上午,老城公安分局付警官告诉记者,拾到张女士的银行卡,并在ATM机上取走2500元的女子的行为已经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对该女子的行为进行了受案查处。

付警官介绍,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并解释如下: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因此,张女士遗失在银行自动柜员机上的银行卡属于“信用卡”的范畴。

记者经过查阅资料了解到,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批复如下: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因此,拾到张女士的银行卡,并取走卡上2500元钱的女子已经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

那么,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取走张女士银行卡上2500元钱的女子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犯禁;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该女子从张女士银行卡上取走了2500元钱,金额在5000元以下,那么其并未构成刑事犯罪。”付警官告诉记者,“我们能给予她的惩罚是治安行政处罚,可将其拘留15日,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据悉,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对取走张女士银行卡上2500元钱的女子的行为进行了受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