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购买“苹果”手机 一男子惹来牢狱之灾
信阳消息(戴启坤)遇到他人出售苹果iphone5手机,明知是赃物,仍贪图便宜,低价购买,结果惹来牢狱之灾。10月21日,光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代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4日23时50分,曹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光山县弦山办事处某小区门口抢劫了李某的一部黑色iphone5手机,后逃至相邻的潢川县。次日13时许,曹某等人在潢川县城关一电子游戏城里,将抢来的苹果手机卖给在此务工的代某。代某明知该手机为赃物,但觉得很便宜,便以1630元的价格购买。后经光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083元。案发后该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明知购买的物品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低价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退出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经综合考虑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妻子离家出走五年多
丈夫诉请离婚获支持
信阳消息(董王超 刘俊)妻子为家庭琐事争吵离家出走,5年后突然回到家中向丈夫索要5万元青春损失费,丈夫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与其离婚,并抚养亲生女儿。10月22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黎亮(男)与被告李丽(女)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4年1月,双方生育一女。婚后双方因脾气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春,被告人李丽离家出走,不再与原告联系。2012年5月,李丽回到家中向原告索要5万元青春损失费。双方先后两次到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调解离婚,一致认可分居多年,同意离婚,女儿由原告黎亮抚养,但因孩子抚养费以及被告要求原告给付5万元青春损失费问题,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庭审中,原告黎亮表示不要求被告人李丽给付女儿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不和,进而分居,时间已逾两年,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女儿抚养问题,被告李丽对孩子照顾较少,亲生女由原告黎亮抚养为宜,原告不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系其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予以确认。故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